|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授權法源名稱變更,爰配合修正。 |
|
| 第二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附表。 | 第二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附表。 附表編號F067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其查驗登記檢驗之收費數額,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
第四條已訂定本標準施行日期,爰刪除第二項。 |
|
| 第三條 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附表C 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收檢驗費、封緘費及旅運費。 | 第三條 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附表C 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收檢驗費、封緘費及旅運費。 |
本條未修正。 |
|
| 第四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發布之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四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