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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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配合一百年五月四日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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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提出之。 前項申請書之內容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二條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提出之。 |
考量該申請書之修正多屬文字描述或格式之調整,為讓民眾即早取得新版本之申請書,修正第一項,刪除附表,並新增第二項,規範前項申請書之內容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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