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藥害救濟申請辦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害救濟申請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年五月四日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之修正。
第二條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提出之。 前項申請書之內容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條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提出之。
考量該申請書之修正多屬文字描述或格式之調整,為讓民眾即早取得新版本之申請書,修正第一項,刪除附表,並新增第二項,規範前項申請書之內容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