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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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保險、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警政、老人保護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保險、信託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保險、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警政、老人保護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
一、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成立後,原內政部主管老人福利業務已納入衛生福利部職掌,原修正第一項之中央主管機關。
二、近年在地老化與以房養老政策結合,已為多國採行。國內少子化問題嚴重,未來將有許多房屋面臨無人繼承的狀況,政府「以房養老」試辦過程雖遭遇困難,但因政策本身具有「押房屋可繼續居住」、「不追討保證條款」、「定期支付一定金額貸款」等特性,可提供養老需求者多一種選擇。
三、為推動各類以房養老措施(商業型或公益型),銀行業相關規定或措施之修正或推廣,都有待其中央主管機關詳細策劃,是增訂金融主管機關權責。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爰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立法例,將第三項第七款「保險、信託主管機關」修正為「金融主管機關」,以涵括金融、銀行、保險、信託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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