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嘉辰
盧嘉辰
連署人
楊瓊瓔
楊瓊瓔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王進士
王進士
林國正
林國正
陳根德
陳根德
丁守中
丁守中
陳碧涵
陳碧涵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呂玉玲
呂玉玲
陳淑慧
陳淑慧
蔡正元
蔡正元
邱文彥
邱文彥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林滄敏
林滄敏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保險、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警政、老人保護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保險、信託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保險、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警政、老人保護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一、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成立後,原內政部主管老人福利業務已納入衛生福利部職掌,原修正第一項之中央主管機關。 二、近年在地老化與以房養老政策結合,已為多國採行。國內少子化問題嚴重,未來將有許多房屋面臨無人繼承的狀況,政府「以房養老」試辦過程雖遭遇困難,但因政策本身具有「押房屋可繼續居住」、「不追討保證條款」、「定期支付一定金額貸款」等特性,可提供養老需求者多一種選擇。 三、為推動各類以房養老措施(商業型或公益型),銀行業相關規定或措施之修正或推廣,都有待其中央主管機關詳細策劃,是增訂金融主管機關權責。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爰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立法例,將第三項第七款「保險、信託主管機關」修正為「金融主管機關」,以涵括金融、銀行、保險、信託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