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吳秉叡
吳秉叡
柯建銘
柯建銘
莊瑞雄
莊瑞雄
賴振昌
賴振昌
陳歐珀
陳歐珀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國書
黃國書
葉津鈴
葉津鈴
劉建國
劉建國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楊曜
楊曜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偉哲
黃偉哲
田秋堇
田秋堇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其邁
陳其邁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唐山
陳唐山
薛凌
薛凌
尤美女
尤美女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淑芬
林淑芬
李應元
李應元
周倪安
周倪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各縣市社會住宅供給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一、增訂第十條第二項。 二、根據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因此,居住權可視為人民的基本權利。而在居住正義的考量下,居住權並非僅是以具有房地產所有權為主,而是進一步考量保障「適足住房權」。 三、根據聯合國大會在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適足住房權」指的是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政府的工作不只是讓每個人都有地方住就算完成,更必須讓每個人住的安心自在。此外,即使某些人缺乏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他的住房權仍不應被侵犯。爰此,據以將社會住宅居住權納入憲法。 四、內政部「民國101年至民國104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指出截至100年3月底止,政府統計提供廣義之社會住宅約98萬6千餘宅,比例約佔全國住宅總量791萬8千餘宅(100年第1季資料)之12.45%,但此數據包括以往一切經政府補貼之住宅。而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統計,台灣現有社會住宅數量僅佔住宅總量0.08%,相較鄰近亞洲各國社會住宅占住宅總量比例皆高於台灣,例如日本6.06%、香港29%、新加坡8.7%、荷蘭34%、英國20%、丹麥19%、芬蘭18%、瑞典18%、歐盟平均14%、美國6.2%。引此據以明定各縣市社會住宅供給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公營事業或公股事業之員工股份不得低於百分之三; 國公營及公股事業民營化釋股不得對特定人為之,個人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一、增訂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 二、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惟隨著時代變遷,台灣自由市場經濟型態已漸趨穩健,而全球經濟朝自由化、國際化以及民主化方向發展,透過公營事業民營化機制,有助提升企業經營績效、活絡市場競爭、促進民間投資同時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三、公營事業民營化全民釋股並限定持股比率,避免圖利特定財團或個人,以全民認股、利益共享為宗旨,共創政府、全民與公司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