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一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趙天麟
趙天麟
薛凌
薛凌
高志鵬
高志鵬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唐山
陳唐山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電視法第一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與國會透明,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促進國會透明,特增訂公共電視法之立法目的。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立法院進行之會議即時播送。 七、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增訂公視基金會即時播送立法院各項會議之法源依據,以促進國會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