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吳宜臻
吳宜臻
邱議瑩
邱議瑩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桐豪
李桐豪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周倪安
周倪安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淑華
許淑華
葉津鈴
葉津鈴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下簡稱公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學校之縣(市),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 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下簡稱公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市),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 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條第三項第二句「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市)」所載之「專科部」應為「專科學校」之誤植。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人民監督學校辦學、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第二項第五句「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應將該項條文修正為「作為人民監督學校辦學、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以導正大學評鑑之整體功效。
第六條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相關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六條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句「由大學共同訂定」之「大學」應予增列文字為「相關大學」,以免誤解為「全國各大學」。
第十四條 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行政單位,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立大學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第十四條 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立大學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句「業務繁重之單位」,應予增列文字為「業務繁重之行政單位」,使之與第十三條之學務單位有所 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