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連署人
薛凌
薛凌
許添財
許添財
田秋堇
田秋堇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素月
陳素月
陳節如
陳節如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秉叡
吳秉叡
周倪安
周倪安
葉津鈴
葉津鈴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前項所定類,指依配合國家建設、符應社會產業、契合專業群科屬性及學生職涯發展形成之類別;其分類依課程綱要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群,指以相同屬性科別形成之專業群集,其分群依課程綱要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前項所定類,指依配合國家建設、符應社會產業、契合專業群科屬性及學生職涯發展形成之類別;其分類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群,指以相同屬性科別形成之專業群集,其分群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配合第四十三條做文字修正。
第八條 (得設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之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已受國民教育者繼續學習之教育機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之教學內容,應配合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課程並應符合課程綱要規定;其授課方式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矯正機關收容人並得以在矯正機關收容方式為之。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業期滿,評量及格者,准予畢業。 第八條 (得設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之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已受國民教育者繼續學習之教育機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之教學內容,應配合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課程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授課方式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矯正機關收容人並得以在矯正機關收容方式為之。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業期滿,評量及格者,准予畢業。
本條第二項配合第四十三條做文字修正。
第四十三條 (課程綱要訂定及實施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制定及修正,應設課程審議委員會,其組成及運作,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三條 (課程綱要訂定及實施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學課程綱要訂定及實施相關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設課程審議會,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訂定。唯近年來,教育部在高中課綱及十二年國教課綱之調整時,卻違反程序正義,一手炮製黑箱課綱,不但未以各學科專家學者參與,還虛辦公聽會,拒絕公布委員名單及公開會議紀錄,違反政府機關資訊應公開透明原則,以微調之名,行意識形態洗腦之實,更無視司法機關之判決,一意孤行,使原屬於民主國常規之國會監督難以實現,違反憲法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及三權分立之精神。為避免上述情況一再發生,爰修正本條,將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制訂與修正權利,修正為「另以法律定之」,俾落實國會監督,並使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制訂與修正之程序更加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