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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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前項所定類,指依配合國家建設、符應社會產業、契合專業群科屬性及學生職涯發展形成之類別;其分類依課程綱要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群,指以相同屬性科別形成之專業群集,其分群依課程綱要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前項所定類,指依配合國家建設、符應社會產業、契合專業群科屬性及學生職涯發展形成之類別;其分類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群,指以相同屬性科別形成之專業群集,其分群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配合第四十三條做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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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得設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之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已受國民教育者繼續學習之教育機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之教學內容,應配合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課程並應符合課程綱要規定;其授課方式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矯正機關收容人並得以在矯正機關收容方式為之。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業期滿,評量及格者,准予畢業。 | 第八條 (得設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之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已受國民教育者繼續學習之教育機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之教學內容,應配合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課程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授課方式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矯正機關收容人並得以在矯正機關收容方式為之。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業期滿,評量及格者,准予畢業。 |
本條第二項配合第四十三條做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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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課程綱要訂定及實施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制定及修正,應設課程審議委員會,其組成及運作,另以法律定之。 | 第四十三條 (課程綱要訂定及實施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條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學課程綱要訂定及實施相關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設課程審議會,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訂定。唯近年來,教育部在高中課綱及十二年國教課綱之調整時,卻違反程序正義,一手炮製黑箱課綱,不但未以各學科專家學者參與,還虛辦公聽會,拒絕公布委員名單及公開會議紀錄,違反政府機關資訊應公開透明原則,以微調之名,行意識形態洗腦之實,更無視司法機關之判決,一意孤行,使原屬於民主國常規之國會監督難以實現,違反憲法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及三權分立之精神。為避免上述情況一再發生,爰修正本條,將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制訂與修正權利,修正為「另以法律定之」,俾落實國會監督,並使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制訂與修正之程序更加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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