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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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課程綱要)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之制定及修正,應設課程審議委員會,其組成及運作,另以法律定之。 | 第八條 (課程綱要)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
為避免教育部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綱調整時,違反程序正義,一手炮製黑箱課綱,未以各學科專家學者參與,虛辦公聽會,拒絕公布委員名單及公開會議紀錄,違反政府機關資訊應公開透明原則,以微調之名,行意識形態洗腦之實,一意孤行,使原屬於民主國常規之國會監督難以實現,違反憲法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及三權分立之精神。且現行授權由教育部所謂「課程研究發展機構」,性質上屬研究性質,屬研究性質之機構,實務上亦不宜作為決定課程綱要之決策機構。爰將本條授權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訂定之規定修正為,「課程綱要之制定及修正,應設課程審議委員會,其組成及運作,另以法律定之」。俾落實國會監督,並使課綱制訂與修正之程序更加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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