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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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 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
一、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因增加查驗機制、紙張防偽設計及列印防偽設計功能(如騎縫章、押花及核發機關浮水印),導致新式戶口名簿封面用紙,增頁使用一般影印用紙(包括列印防偽功能成本)提高,惟為體恤民情,爰不調整規費,亦不另收取規費。
二、為配合現行戶口名簿實際收費數額以「份」收費,爰修正第一項,將「張」修正為「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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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
按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新增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爰增列第二項該等證明書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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