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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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基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
一、大多數雙軌制的國家皆明確規定「各項標準符合一種即可」或「各項標準需同時符合標準」才可認定為中小企業。而我國採「原則、例外」方式較為罕見。
二、實務上各機關均認為企業只需「兩項標準符合其中之一」即屬中小企業。
三、目前「原則、例外」制的規定,造成企業處於不確定的情況,紛紛尋求主管機關認定其中小企業資格,徒增行政成本,爰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只要兩項標準資本額(或營業額)、員工人數符合其中一種即屬中小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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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其未經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列之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 二、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數額為準。 三、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之營業額推定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各期已申報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 |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其未經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列之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 二、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數額為準。 三、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之營業額推定為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 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各期已申報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 |
配合第二條第二款認定基準關於營業額數額之規定,併同修正第一項第三款之營業額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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