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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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考試院主辦,銓敘部承辦,並由第八條第一項機關推薦,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及團體之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銓敘部彙整後,報請考試院審議。 推薦機關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有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或團體,且其事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之必要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由考試院邀請各界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之;委員會由考試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依傑出事蹟或專業屬性,予以選拔表揚。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並公開表揚。 前五項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等相關規定,由銓敘部定之。 | 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考試院主辦,銓敘部承辦,並由第八條第一項機關推薦,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及團體之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銓敘部彙整後,報請考試院審議。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由考試院邀請各界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之;委員會由考試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 個人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依其傑出事蹟或專業屬性,予以選拔表揚。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並公開表揚。 前四項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相關規定,由銓敘部訂定之。 |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規定,其後項次遞移,並酌作修正。
二、鑑於推薦機關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如有臨時突發之特殊、重大案件,表現優異之有功人員無法即時參選給予立即獎勵,似不符合即時獎勵之激勵原則。爰增訂第二項即時遴薦機制,以資鼓勵。
三、配合第十五條修正規定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團體獎獎額之增加,為期個人獎及團體獎之選拔及表揚,均得依傑出事蹟或專業屬性等類別有所區隔、聚焦,以彰顯其榮譽,爰酌修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文字,並配合增訂第二項規定,移列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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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十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四名為限。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五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個人給予公假五日,應於表揚次月起六個月內請畢。 | 第十五條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每年以八人為限,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五日;團體每年以二組為限,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個人給予公假五日,應於表揚次月起六個月內請畢。 |
一、本條增訂第一項規定,並配合將現行條文第一項修正移列第二項,其後項次遞移。
二、查一百零三年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分別有七十六位人員及四十組團體參選,並依規定選拔出個人獎八名及團體獎二組。鑑於團體獎參選組數甚多,選拔競爭激烈,外界迭有增加團體獎名額之建議,又為鼓勵團隊合作,強化政府機關績效,並避免個人及團體獎獎額失衡,爰增訂第一項規定,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彈性規範總獎額十名,並明定團體獎獎額以四名為限,以及配合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獲獎獎額相關文字,移列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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