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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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統一編號。 三、出生日期。 四、發證日期(含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 五、相片。 六、性別。 七、父姓名。 八、母姓名。 九、配偶姓名。 十、役別。 十一、出生地。 十二、戶籍地址。 十三、統一編號條碼。 十四、空白證編號。 十五、膠膜號。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下: 一、戶號。 二、戶籍地址。 三、製發戶政事務所。 四、初領、補領或換領日期。 五、頁號。 六、稱謂。 七、統一編號。 八、出生日期。 九、出生別。 十、姓名。 十一、配偶姓名。 十二、父母姓名。 十三、出生地。 十四、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前二項之日期,應以國曆年、月、日記載。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無記載事項,應分別於該欄內劃記單橫線或空白。但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有變更或刪除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 第二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統一編號。 三、出生日期。 四、發證日期(含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 五、相片。 六、性別。 七、父姓名。 八、母姓名。 九、配偶姓名。 十、役別。 十一、出生地。 十二、戶籍地址。 十三、統一編號條碼。 十四、空白證編號。 十五、膠膜號。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下: 一、戶號。 二、戶籍地址。 三、製發戶政事務所。 四、初領、補領或換領日期。 五、頁號。 六、稱謂。 七、統一編號。 八、出生日期。 九、出生別。 十、姓名。 十一、配偶姓名。 十二、父母姓名。 十三、出生地。 十四、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前二項之日期,應以國曆年、月、日記載。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無記載事項,應分別於該欄內劃記單橫線或空白。但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有變更或刪除時,應作變更或刪除之記載。
一、按戶籍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二、為強化戶口名簿公信力,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全面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供各界查驗請領紀錄,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時,不再以人工註記,該戶口名簿為歷史資料。另依本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台內戶字第○九三○○○八一九四號函及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召開研商簡化新式戶口名簿版本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考量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眾多,戶口名簿最多者近百頁,攜帶不便容易遺失,恐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之虞,及避免戶內人口異動頻繁即換領戶口名簿,造成資源浪費,同意共同事業得不請領戶口名簿,其記載事項變更,得不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已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於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爰修正第四項但書規定,但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有變更或刪除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同時換領戶口簿,不得人工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