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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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就養給付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就養給付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六款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爰配合酌作名稱修正。
第五條 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親人同意贍養或共同居住之文件。 三、自願切結書。 四、榮民證。 五、國民身分證。 六、全戶戶籍資料。 七、私人財產及債權、債務已自行處理完畢之切結書。 八、第三條規定之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由榮家驗畢發還。 第五條 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親人同意贍養或共同居住之文件。 三、自願切結書。 四、榮民證。 五、國民身分證。 六、全戶戶籍謄本。 七、私人財產及債權、債務已自行處理完畢之切結書。 八、第三條規定之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由榮家驗畢發還。
配合行政院「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推動「免戶籍謄本」工作,不再要求民眾檢附戶籍謄本,改以戶口名簿(影本)或線上戶籍資料取代,第一項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得享有之就養給付如下: 一、零用金。 二、主副食代金。 三、服裝費。 四、三節加菜金。 五、春節慰問零用金。 第七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得享有之就養給付如下: 一、零用金。 二、主副食代金。 三、服裝費。 四、三節加菜金。 五、春節慰問金。
關於就養給付項目之春節慰問金本質為春節加發之零用金,為避免慰問金用語疑義及一致性考量,爰修正第五款文字。
第九條 就養給付由原安置榮家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初次發給:出境日在六月三十日以前,發給至當年六月止,出境日在七月一日以後,發給至當年十二月止。 二、後續發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各發給半年。 第九條 就養給付發給之方式如下: 一、初次發給:出境前以現金一次發給至該會計年度終了時止。 二、後續發給:由原安置之榮家協調有關機關(構)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以匯票發給半年。
一、配合上、下半年指紋驗證符合,始匯發半年之就養給付規定,將就養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之就養給付初次發給,修正為依出境日期在六月三十日前,發給至當年六月止,出境日在七月一日後,發給至當年十二月止,以符實需。 二、為簡便就養給付發給方式,修正第二款部分文字。
第十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應留置全部手指紋印模檔案卡,以為就養給付後續發給之依據。 榮家應將年度手指紋印模紙於規定時間內寄(交)發長期居住大陸之就養榮民,由該榮民捺好指印後於規定時間內寄(交)還榮家,依其按期寄回之手指紋印模紙辦理後續給付發給之驗證。 前項有關寄(交)發(還)之作業規定,由輔導會另定之。 第十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應留置全部手指紋印模檔案卡,以為就養給付後續發給之依據。 榮家應將年度手指紋印模紙於規定時間內寄(交)發長期居住大陸之就養榮民,由該榮民捺好指印後於規定時間內寄(交)還榮家,輔導會依其按期寄回之手指紋印模紙辦理後續給付發給之驗證。 前項有關寄(交)發(還)之作業規定,由輔導會另定之。
現行實務作法,就養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之驗證作業,係由榮家為之,並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指紋驗證作業要點第五點亦有明定,各榮家業務承辦人員負責初驗作業,爰配合刪除「輔導會」之文字,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