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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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之一 經海關核准以非運輸工具載運而以管線輸入之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前一個月內檢附次月預估進口量之報關文件向海關預行報關,並免申報進口艙單。 前項貨物經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放行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財政部公告之期間內補具發票及其他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並依實際進口數量辦理補稅或退還保證金手續。 | |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未來進口水、電、石油及天然氣等貨物,可能透過管線跨國輸送,其運輸方式有別於船舶或飛機等運輸工具,並無艙單可資申報,又因該貨物之輸入係屬持續狀態,無從於進口後始行報關,且海關實際亦難以查驗,為便捷其通關程序,爰明定採行預行報關制度,並免除申報進口艙單,同時規定納稅義務人負有於貨物進口後一定期間內檢附發票等相關文件向海關依實際進口數量辦理補稅或退還保證金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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