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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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非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節目。 (四)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兒童製播之節目。 (五)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社會關懷節目獎。所稱社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所稱藝術文化節目,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所稱綜合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所稱社區節目,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所稱廣播劇,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十一)單元節目獎。所稱單元節目,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個人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三)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四)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五)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六)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七)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八)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九)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十)企劃編撰獎。 (十一)音效獎。 三、廣告獎: (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所稱電臺品牌行銷創新,指提高民營無線廣播事業電臺經營績效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銷、企製概念、宣傳或跨媒體整合模式之創新作為。 五、數位應用獎。所稱數位應用,指個人或團體創新研發,經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採行,且對該事業有實質助益之數位技術、應用或業務方案。 六、特別貢獻獎。所稱特別貢獻,指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非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三)教育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節目。 (四)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兒童製播之節目。 (五)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社會關懷節目獎。所稱社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所稱藝術文化節目,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所稱綜合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所稱社區節目,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所稱廣播劇,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十一)單元節目獎。所稱單元節目,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個人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三)教育節目主持人獎。 (四)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五)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六)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七)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八)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九)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十)企劃編撰獎。 (十一)音效獎。 三、廣告獎: (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所稱電臺品牌行銷創新,指提高民營無線廣播事業電臺經營績效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銷、企製概念、宣傳或跨媒體整合模式之創新作為。 五、數位應用獎。所稱數位應用,指個人或團體創新研發,經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採行,且對該事業有實質助益之數位技術、應用或業務方案。 六、特別貢獻獎。所稱特別貢獻,指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為使本辦法獎勵項目之獎項名稱與所定義之內涵相契合,爰將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三目之教育節目獎與第二款第三目之教育節目主持人獎分別修正為教育文化節目獎及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