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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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為瞭解學校之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本部得辦理書面審查或赴學校訪視經費執行情形;其書面審查或訪視工作,得委託經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受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應具備專業客觀能力。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專科學校、技術學院、科技大學及一般大學校院之書面審查或訪視,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組成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統籌整體書面審查或訪視事宜。 二、辦理訪視者,應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計畫內容包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書面審查或訪視說明會。 四、書面審查或訪視結束後,應彙整意見報告,由本部公告。 五、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六、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及參與人員對於因書面審查或訪視工作而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公開。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高級中等學校之訪視,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二條 為瞭解學校之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本部得赴學校訪視經費執行情形;其訪視工作,得委託經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受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應具備專業客觀能力。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專科學校、技術學院、科技大學及一般大學校院之訪視,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組成訪視小組,統籌整體訪視事宜。 二、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計畫內容包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訪視行前說明會。 四、訪視結束後,應彙整訪視意見報告,由本部公告。 五、訪視小組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六、訪視小組委員及參與訪視相關人員對於因訪視工作而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公開。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高級中等學校之訪視,得準用前項規定。
一、考量學校應配合辦理各類訪視評鑑眾多,為避免造成學校過多負擔,並減少到校實地訪視頻率及降低訪視作業影響學校計畫執行及運作;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獎勵、補助經費之訪視作業,自一百零四年度起納入本部大專校院統合視導規劃方案,各校於第一週期(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七年)執行期程間,僅須接受一次實地訪視,惟各年度未受訪學校,仍應接受書面審查,以確保學校經費運用合理性。爰配合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本部得委託學術機構、團體辦理書面審查之依據及書面訪視之辦理方式。 二、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