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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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訂定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 申請指定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者,本部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或申請新增試驗項目: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二、重新申請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或申請新增試驗方法: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指定為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之實驗室,依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必須為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等機關(構)認證之實驗室,其檢測技術及品質已具一定之水準;惟為確認其申請資格及執行計畫書之完備性,本部仍應就申請試驗室進行相關評審,評審作業依實際作業程序及成本分為二類,一類為新申請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時非本部指定之試驗機構)或申請新增試驗項目(申請時已為本部指定之試驗機構,惟原指定之試驗項目不包括本次申請新增之試驗項目),本類採召會審查方式辦理;另一類為重新申請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業經本部指定之試驗機構於指定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本部申請重新指定者)或申請新增試驗方法(業經本部指定之試驗機構針對已獲指定之試驗項目,除現有之試驗方法外,申請新增試驗方法),本類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第三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規費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