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淑芬
林淑芬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添財
許添財
蕭美琴
蕭美琴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其邁
陳其邁
黃偉哲
黃偉哲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人事處編定選舉人名冊時,各該委員會已報到之全體委員為選舉人及當然候選人,每年首次會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人事處編定選舉人名冊時,各該委員會已報到之全體委員為選舉人及當然候選人,每會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配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每年選舉一名召集委員,本條隨同調整。
第五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逾半數成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第五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選舉方式配合調整。
第八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 第八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
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明訂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