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劉櫂豪
劉櫂豪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何欣純
何欣純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素月
陳素月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准與最近親屬及家屬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前項第三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二十八條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前項第三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一、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於增訂之立法理由,係為「准與親屬在指定處所同住,就臺灣臺東外役監實施情形觀實,對於受刑人有極佳之影響,有益教化」,顯見同住有助於受刑人教化矯正,以及早日復歸社會。 二、依現行法條可同住的對象,除配偶外,僅限直系親屬,即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為限,排除家屬同住之權利。 三、參考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未婚妻(夫)或同居伴侶,即可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下以家屬身份,與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四、爰此,為鼓勵第一級受刑人並達到早日復歸社會上目的,修改同住人為「最近親屬及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