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黃志雄
黃志雄
王廷升
王廷升
許淑華
許淑華
蔣乃辛
蔣乃辛
王惠美
王惠美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雪生
陳雪生
盧嘉辰
盧嘉辰
李貴敏
李貴敏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詹凱臣
詹凱臣
楊麗環
楊麗環
徐志榮
徐志榮
王育敏
王育敏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淑慧
陳淑慧
張慶忠
張慶忠
呂學樟
呂學樟
顏寬恒
顏寬恒
張嘉郡
張嘉郡
陳超明
陳超明
蔡正元
蔡正元
陳根德
陳根德
楊玉欣
楊玉欣
李鴻鈞
李鴻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我國曾於97年4月25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年滿60歲延長為65歲,勞工保險條例亦於101年11月21日將勞工投保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跟進國際上延後勞工退休年齡之趨勢。然而,勞工保險提高投保上限,老年一次金給付基數計算卻未隨之等比例調整,顯不合理,應配套修正。為強化高齡勞工保險權益,提高繼續就業意願,爰修訂老年一次金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