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其邁
陳其邁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應元
李應元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歐珀
陳歐珀
莊瑞雄
莊瑞雄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修正第一項。 二、依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其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惟查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得領受年金並無受有扶養之限制,勞工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同屬社會保險,僅因職業之不同,而為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之平等權有違,為落實社會公平,爰提案刪除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有關遺屬年金請領需受有扶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