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參加就業保險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適用前項之規定。 |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
一、新增第二項。
二、102年勞動部領取失業給付人數約7.3萬人,失業給付請領年齡結構多為青壯年,亟需肩負承擔家計,經濟壓力沉重,若又遭逢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變故時,無任何社會保險可請領喪葬津貼補助,無疑造成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家庭生計雪上加霜。
三、針對參加就業保險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適用請領喪葬津貼補助之規定,以補社會保險之缺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