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丁守中
丁守中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楊玉欣
楊玉欣
蔡正元
蔡正元
陳根德
陳根德
林滄敏
林滄敏
李桐豪
李桐豪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張嘉郡
張嘉郡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少萍
徐少萍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吳育昇
吳育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參加就業保險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一、新增第二項。 二、102年勞動部領取失業給付人數約7.3萬人,失業給付請領年齡結構多為青壯年,亟需肩負承擔家計,經濟壓力沉重,若又遭逢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變故時,無任何社會保險可請領喪葬津貼補助,無疑造成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家庭生計雪上加霜。 三、針對參加就業保險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適用請領喪葬津貼補助之規定,以補社會保險之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