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江啟臣
江啟臣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林鴻池
林鴻池
李桐豪
李桐豪
徐少萍
徐少萍
馬文君
馬文君
江惠貞
江惠貞
翁重鈞
翁重鈞
許淑華
許淑華
詹凱臣
詹凱臣
林德福
林德福
李貴敏
李貴敏
鄭汝芬
鄭汝芬
楊玉欣
楊玉欣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知有前項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必要時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網頁資料、被檢舉人之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第四十六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一、兒少使用網路日益頻繁,惟有害兒少身心之資訊若透過網路傳送,不僅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且難以察覺,對兒少之人格、名譽亦嚴重減損,所生之心理傷害更不容小覷。 二、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3年統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舉報之網路不當資訊總案件數為1,376件,其中事證不足、未結案者,約占總申訴案件的五成(687件),顯見主管機關若無更具強制力之法規可運用,恐難有效處理、調查網路不當資訊舉報案件。 三、爰參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以及美國聯邦法典2258A之立法例,新增第二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如知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資訊,應先行移除,並保留相關資料至少90天,俾便日後發現有違法情事時,可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追查,以保障兒少上網安全;另新增第三項,明定業者所保留之資料,至少應包括網頁資料、被檢舉人之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