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應元
李應元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明文
陳明文
陳唐山
陳唐山
薛凌
薛凌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國書
黃國書
趙天麟
趙天麟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添財
許添財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九十一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一、坊間營養食品、機能飲料等非藥品,及運動、保健器材等非醫療器材,如涉及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之違法構成要件者,究其罰鍰額度相較於同法內其他相對惡性違規情節之處罰金額,或較之於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處罰額度,此高達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之上限金額,確有比例不當且過高之嫌。 二、雖有所謂重罰有助於遏止不實標示或誇大宣傳之亂象,惟相關規範不容破壞法律比例原則,俾維護法秩序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