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應元
李應元
高志鵬
高志鵬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其邁
陳其邁
柯建銘
柯建銘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另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指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之公共活動場所,應設置親子盥洗室及其設施及設備,並由中央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修正本條文。 二、政府鼓勵國人多加生育,惟國內現行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大眾交通運輸等公共場所的「親子環境設施」,就如「無障礙設施」一般,環境不夠友善,以盥洗室而言,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顯示,截至104年4月底止,全國親子盥洗室竟然只有126間,而且大部分設於台北市,也因為政府未能普設親子盥洗室,導致家長與孩童外出時,時常遭遇生活行動之不便。 三、爰此,特擬具本法第三十三條,明文增修「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之公共活動場所,應設置親子盥洗室及其設施及設備」,以符本法立法目的與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