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高志鵬
高志鵬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素月
陳素月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柯建銘
柯建銘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賠償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三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一、刪除本條文。 二、有鑑於現行國家賠償法自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從未修正,惟時空變換,諸多法律適用已有諸多不符之處,且受害人若成功獲得國家賠償後,國家應依照法律向該枉判法官或枉訴檢察官求償,以使法官、檢察官生警惕之作用。 三、法官、檢察官實施審判或追訴的過程,關於法律的適用及證據的取捨,難免有不同見解,自不能因見解上的不同而令其負賠償責任,但其所持該見解如有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時,亦應予以賠償。 四、法官、檢察官因專業傲慢而不自覺,濫權枉判、枉訴而不自知,恐龍法官、檢察官也應運而生,人民因此所造成的傷害要獲得平反的期間卻備受煎熬,平反後要依原條文請求國家賠償的過程更是困難重重。 五、是故,提案擬具刪除「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條文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