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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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刪除) | 第十三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
一、刪除本條文。
二、有鑑於現行國家賠償法自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從未修正,惟時空變換,諸多法律適用已有諸多不符之處,且受害人若成功獲得國家賠償後,國家應依照法律向該枉判法官或枉訴檢察官求償,以使法官、檢察官生警惕之作用。
三、法官、檢察官實施審判或追訴的過程,關於法律的適用及證據的取捨,難免有不同見解,自不能因見解上的不同而令其負賠償責任,但其所持該見解如有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時,亦應予以賠償。
四、法官、檢察官因專業傲慢而不自覺,濫權枉判、枉訴而不自知,恐龍法官、檢察官也應運而生,人民因此所造成的傷害要獲得平反的期間卻備受煎熬,平反後要依原條文請求國家賠償的過程更是困難重重。
五、是故,提案擬具刪除「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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