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高志鵬
高志鵬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素月
陳素月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添財
許添財
柯建銘
柯建銘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氣象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中央氣象局得於全國重要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觀測站,進行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並應建置災害即時警報系統。 第七條 中央氣象局得於全國重要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觀測站,進行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
一、修正本條文。 二、鑒於日前中央研究院罕見的針對「大規模地震災害防治策略」提出建議書,建議書指出,台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界處,兩大板塊的擠壓碰撞使地震活動頻繁,而台灣平均每年約發生2萬2,000次地震,其中超過600次為有感地震,如果在台灣本島發生規模大於7.0的淺層地震,就可能造成嚴重的傷亡與災害損失,因而地震災害之事先預防乃政府亟須重視與面對的重要課題。 三、爰此,特擬具本法第七條,明文增修「應建置災害即時警報系統」,課予政府主動建置即時警報系統之義務,俾利降低地震所造成之傷亡與災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