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應元
李應元
高志鵬
高志鵬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素月
陳素月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柯建銘
柯建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並應建置災害即時警報系統。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晝。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晝。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一、修正本條文。 二、鑒於日前中央研究院罕見的針對「大規模地震災害防治策略」提出建議書,建議書指出,台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界處,兩大板塊的擠壓碰撞使地震活動頻繁,而台灣平均每年約發生2萬2,000次地震,其中超過600次為有感地震,如果在台灣本島發生規模大於7.0的淺層地震,就可能造成嚴重的傷亡與災害損失,因而地震災害之事先預防乃政府亟須重視與面對的重要課題。 三、爰此,特擬具本法第二十二條,明文增修「應建置災害即時警報系統」,課予政府主動建置即時警報系統之義務,俾利降低地震所造成之傷亡與災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