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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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防水工程。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 第八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
一、環境工程業與營造業之專業領域顯有差異,此特異專業範疇絕非一般綜合營造業所能涵蓋。是以「營造業法對綜合營造業所定規範,甚難適用於環境工程之專業管理,對環境工程品質管理提升頗有削足適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之慨。
二、環境工程業者長期委屈在營造業法第八條規範下,由原來471家降至僅存184家,不僅數萬從業人員之既有環境專業工作權被剝奪,且市場跨入門檻驟降後,一般綜合營造業紛紛投入競爭,劣幣驅逐良幣,喪失環境工程業應有技術水準,嚴重影響國家環保建設。
三、近年來環境工程業者逐漸蕭條,實非國家之幸。此多年前因陋就簡之粗糙錯置法條已然沉痾難起。應立即刪除營造業法第八條第十款所定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並責成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落實環境基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回歸藉由制定專法予以落實輔導管理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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