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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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工程。 三、土方工程。 四、基礎工程。 五、施工塔架吊裝工程。 六、模版工程。 七、預拌混凝土工程。 八、營建鑽探工程。 九、地下管線工程。 十、帷幕牆工程。 十一、庭園、景觀工程。 十二、環境保護工程。 十三、防水工程。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 第八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
一、據營造業法於92年2月7日制定公佈施行,遂於93年5月19日修正本法第八條條文,然就第八條專業營造業之專業工程項目第二款「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及第四款「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等規定並未修正,依其法規定及其立法意旨,係一體不宜拆開,需兩者同時具備此兩項專業工程才算是專業營造業,惟實務上市場並無同時兼備兩項之專業廠商。
二、為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及提升專業技術水準之需要,建議第八條專業營造業之專業工程項目第二款「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及第四款「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等規定。修訂為第二款「擋土支撐工程」、第三款「土方工程」、第五款「施工塔架吊裝工程」、第六款「模版工程」等,目前「施工塔架吊裝工程」實務上尚難執行,係以「施工架工程」為統稱,較符合目前工程實況,以符法規立法意旨,並解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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