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楊瓊瓔
楊瓊瓔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鴻池
林鴻池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張慶忠
張慶忠
江惠貞
江惠貞
黃志雄
黃志雄
林德福
林德福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碧涵
陳碧涵
李貴敏
李貴敏
林郁方
林郁方
江啟臣
江啟臣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陳超明
陳超明
李桐豪
李桐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營造業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工程。 三、土方工程。 四、基礎工程。 五、施工塔架吊裝工程。 六、模版工程。 七、預拌混凝土工程。 八、營建鑽探工程。 九、地下管線工程。 十、帷幕牆工程。 十一、庭園、景觀工程。 十二、環境保護工程。 十三、防水工程。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第八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一、據營造業法於92年2月7日制定公佈施行,遂於93年5月19日修正本法第八條條文,然就第八條專業營造業之專業工程項目第二款「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及第四款「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等規定並未修正,依其法規定及其立法意旨,係一體不宜拆開,需兩者同時具備此兩項專業工程才算是專業營造業,惟實務上市場並無同時兼備兩項之專業廠商。 二、為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及提升專業技術水準之需要,建議第八條專業營造業之專業工程項目第二款「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及第四款「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等規定。修訂為第二款「擋土支撐工程」、第三款「土方工程」、第五款「施工塔架吊裝工程」、第六款「模版工程」等,目前「施工塔架吊裝工程」實務上尚難執行,係以「施工架工程」為統稱,較符合目前工程實況,以符法規立法意旨,並解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