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少萍
徐少萍
王廷升
王廷升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仁
吳育仁
吳育昇
吳育昇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滄敏
林滄敏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 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經費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規則之訂定應以最小管理所需為限,不得侵害人民之居住及遷徙自由。 旅行業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獎勵及經理人訓練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及檢查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訓練、執業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經費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旅行業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獎勵及經理人訓練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及檢查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訓練、執業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鑑於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之經營相關事項訂定管理規則以綜理。惟授權範圍模糊,致使以本條為母法依據之相關行政規則逾越基本管理範疇,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虞。為避免此一違反法律明確性情形侵害人民權益,特提出「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入法明確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管理規則應以最小管理所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