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刪除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李慶華
李慶華
張嘉郡
張嘉郡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邱文彥
邱文彥
徐少萍
徐少萍
馬文君
馬文君
顏寬恒
顏寬恒
林鴻池
林鴻池
蔣乃辛
蔣乃辛
王廷升
王廷升
吳育昇
吳育昇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翁重鈞
翁重鈞
許淑華
許淑華
丁守中
丁守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刪除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刪除)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鑒於本條文之設立於實務上無法賦予繼承權人實質效益,甚至造成實務、學說見解不同之亂流區,恐有侵害真正繼承權人權益之虞,爰提出刪除本條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