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王廷升
王廷升
李慶華
李慶華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邱文彥
邱文彥
蔣乃辛
蔣乃辛
顏寬恒
顏寬恒
李桐豪
李桐豪
林鴻池
林鴻池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仁
吳育仁
吳育昇
吳育昇
呂學樟
呂學樟
翁重鈞
翁重鈞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素月
陳素月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吸音泡棉、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一、由於一般夜店及PUB等夜間娛樂場所,因其經營時間及經營性質較為特殊,為避免產生噪音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其裝潢皆加裝泡棉,藉由泡棉之吸音效果,以阻絕音量過大,同時避免噪音產生。而一般音樂表演空間,為提供聽眾較佳之欣賞環境,亦於表演場地中裝設泡棉、地毯等具吸音效能物品。但泡棉及地毯皆為易燃物品,且根據我國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僅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物品須具備防焰標示,未將泡棉納入實有不足。 二、又因泡棉為極易引燃物品,且多數公眾場合等室內場所皆將泡棉列為主要裝潢項目之一,若不慎引發火災意外,後果不堪設想。爰此,本席提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將以吸音為目的之泡棉,納入本法規範之防焰物品,且須附有防焰標示之泡棉始能運用於公眾建築物裝潢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