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明文
陳明文
蔡其昌
蔡其昌
田秋堇
田秋堇
葉宜津
葉宜津
楊曜
楊曜
黃偉哲
黃偉哲
黃國書
黃國書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節如
陳節如
薛凌
薛凌
陳素月
陳素月
陳唐山
陳唐山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應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第六十五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爰修訂第六十五條,訴願方認為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時以保障自身權益時,可提出申請,受理訴願機關必須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以符合「維護人民權利或利益」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