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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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所載乘客之交通安全: 一、幼童專用車。 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非屬前項之其他一般性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依其客觀條件,應適度設置親子空間,以維護所載乘客之交通安全。 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九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 一、幼童專用車。 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意欲保障對象應為交通載具上之兒童及少年,而非該交通載具本身,爰修正原條文文字。
二、日常生活中卻常見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未能提供完善、足夠的親子空間,不僅造成家長與兒童交通時沉重的壓力、其他旅客之困擾,幼童更面臨安全風險,顯然亟需改善。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僅要求對特定類別之兒童及少年使用交通載具予以輔導管理,對兒童(與其家長)及少年們也會使用的其他一般性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卻無規範。
三、因此,新增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要求一般性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依其客觀條件,應適度設置親子空間。明確賦予設置親子空間之法源依據,期能在制度面為建立友善育兒環境及保護兒童安全提供保障,在實務面加速親子設施之改善與普及。
四、其他項次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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