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蘇清泉
蘇清泉
劉建國
劉建國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節如
陳節如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吳育昇
吳育昇
呂玉玲
呂玉玲
呂學樟
呂學樟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我國貧富差距擴大、薪資水準逐年倒退,尤其企業獲利能力逐年增加之際,盈餘分配給勞方的比例卻持續下降,顯見勞資雙方在盈餘分配上難有公平立足點。相較股東以資本財投資企業,員工以勞力參與營運、創造企業利潤亦應予肯定。爰此,為保障員工權益並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特提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以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員工董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