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偉哲
黃偉哲
黃國書
黃國書
管碧玲
管碧玲
陳節如
陳節如
陳素月
陳素月
劉建國
劉建國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 證人為醫師、護理人員、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第一百八十二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有關醫師等應嚴守職業秘密之從業人員,均已明載於各相關法律與本法之中。護理人員亦應嚴守執業秘密,此為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明定,爰增列如修正條文,以使保障人權之立法意旨更趨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