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賴振昌
賴振昌
賴士葆
賴士葆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添財
許添財
蔡正元
蔡正元
丁守中
丁守中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徐欣瑩
徐欣瑩
潘維剛
潘維剛
盧秀燕
盧秀燕
李貴敏
李貴敏
孫大千
孫大千
翁重鈞
翁重鈞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審計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估其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得審度其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一、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提出相關指引,有關於審計機關執行內部控制評估作業之參考。 二、美國聯邦審計署(GAO)於2014年提出「聯邦政府內部控制準則,採用COSO內部控制整合架構。 三、我國自99年開始辦理「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自102年至104年進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內控試辦單位(例如移民署、外交部、故宮博物院等)首長要在103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