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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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估其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得審度其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
一、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提出相關指引,有關於審計機關執行內部控制評估作業之參考。
二、美國聯邦審計署(GAO)於2014年提出「聯邦政府內部控制準則,採用COSO內部控制整合架構。
三、我國自99年開始辦理「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自102年至104年進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內控試辦單位(例如移民署、外交部、故宮博物院等)首長要在103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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