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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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有關人員敦聘之: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代表二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國防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財政部國庫署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政府代表二至六人。 八、專家四至六人。 前項第八款人員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二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有關人員敦聘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及財政主計金融處代表各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國防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財政部國庫署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政府代表二至六人。 八、專家四至六人。 前項第八款人員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有關估價委員之遴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