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條 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 第二條 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新聞局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指派之代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
為配合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有關中央廣播電臺之監督輔導業務由文化部承受,爰將「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 |
|
| 第三條 本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一人。 二、具律師、會計師專業背景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 第三條 本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行政院新聞局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新聞局指派之代表一人。 二、具律師、會計師專業背景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
為配合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有關中央廣播電臺之監督輔導業務由文化部承受,爰將「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