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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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測驗方式。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十一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考試第一試為筆試,實地測驗併同筆試同時舉行,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實地測驗、口試,分別依實地考試規則、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考試方式。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十一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考試第一試為筆試,實地考試併同筆試同時舉行,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一項實地考試、口試,分別依實地考試規則、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條規定,修正實地考試為實地測驗。
第七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之類科,除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外,其餘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七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一、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條規定,修正實地考試為實地測驗。 二、提高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實地測驗占分比重,俾符機關用人專業需求。
第八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八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