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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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柯建銘等6人修正動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有鑑於雙胞胎花費比一胎更多,依比例發給生育給付應屬合理;同時為考量母體健康照護,及補償經濟生活所需,爰增訂「雙胞胎領雙倍」條款,被保險人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加給付。亦即女性公務員若生雙胞胎以上,可依比例領四個月投保薪資、三胞胎可領六個月投保薪資等。 審查會: 一、照委員柯建銘等6人提案通過。 二、委員柯建銘等6人修正動議: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三項。 二、因應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經立法院第八屆第五會期第十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爰於第三項比照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標準,增訂被保險人雙生者,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之規定。 三、相關立法體例: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