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或重大修繕檢驗,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外牆磁磚或裝修材料老舊,恐有脫落之虞,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而需全面檢修或更換者。 |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
一、本條條文文字修正、增列第一項第四款。
二、我國高樓林立,時傳公寓大廈外牆磁磚脫落,以致對路上行人或車輛產生危害,為維護公共安全,新增外牆裝修材料檢修更換者不需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