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節如
陳節如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田秋堇
田秋堇
吳秉叡
吳秉叡
莊瑞雄
莊瑞雄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周倪安
周倪安
高志鵬
高志鵬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陳其邁
陳其邁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添財
許添財
林淑芬
林淑芬
薛凌
薛凌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應元
李應元
管碧玲
管碧玲
黃國書
黃國書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邱文彥
邱文彥
賴振昌
賴振昌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產業。推動農漁牧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與再生能源之利用,加強國際經濟與環境保護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人民財產因環境生態保護而限制開發利用者,國家應予補償。 國家應確保足夠且符合經營成本價格之農用農地,以確保糧食自主安全。 國家應重視能源自主安全,降低能源進口比率,建立非核家園。並應對進口化石燃料按碳排放量課徵碳稅;事業與個人之空氣、水污染排放、廢棄物最終處置,應依排放量課徵環境使用費。 國家依環境稅費中立原則,所徵收之碳稅與環境稅費,應全額用於減免人民之所得稅,或減免人民接受社會福利與健康照護服務之個人負擔。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合作事業、公益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世代正義,因應人口趨勢,預先規劃國家資源配置,限制政府舉債額度,以達永續發展與公平。 國家對於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兼顧公平正義與透明公開;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以保障國民身心健康。 國家應維護性別弱勢之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弱勢之人身安全,消除各種性別歧視,促進各種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醫療、教育、就業、照顧服務及經濟安全應予保障,扶助其自立與發展。並應全面建構社會軟、硬體設施無障礙環境,去除一切形式的歧視,以利身心障礙者在機會均等前提下全面參與社會活動。 國家應於全國普及提供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長期照顧、社會住宅等社會福利,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應保障任何人不得因其族群、身分、職業、性別取向、語言、歷史文化、習慣遭受歧視。 國家應積極維護發展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保障台灣原住民族社會經濟地位、教育機會及政治參與,並依民族意願保障其自治權利。 國家應保障台灣原住民族與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其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一、我國為地狹人稠島國,產業升級應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產業。初級之農漁牧業均應現代化,除經濟外也應強化環境保護之國際合作。 二、生態環境健全乃國民全體的公共保障。環境保護與私人財產權衝突時,為保公益而必須剝奪個人財產處分權,國家應給予適度補貼,降低私人因利對環境破壞誘因。 三、我國為地狹人稠之島國,應注重糧食自給自足的安全保障。 四、我國能源自給比率極低,嚴重危害國安。國家應致力降低能源進口比率,並建立非核家園。 五、因應氣候變遷,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進口化石燃料應課徵碳稅;而事業與個人之空氣、水、廢棄物棄置,則應課徵環境使用費。 六、碳稅與環境使用費之徵收,均應秉持「中性原則」不為國家增稅之用。應全額用於減免人民稅賦,或減免社會福利健康保險之個人負擔。 七、國家應保障人民興辦微型經濟事業與公益事業。 八、人口減少老化已經成為我國長期發展趨勢,國家應重視世代正義,限制舉債,調整資源配置,以求永續發展。 九、金融機構之管理原則不應該侷限在公營,除企業化原則之外,應兼顧公平正義與透明公開。 十、全民健康保險與健康研究發展,應以保障國民身心健康為前提。 十一、擴大對所有性別弱勢者均應獲得保障,不局限於婦女。 十二、社會福利應全國普及提供。社會福利之內容應增加長期照護以因應老人化社會;增加社會住宅以保障居住之正義。 十三、國家對於軍人之保障應與其他國人一致,爰刪除軍人保障一項。 十四、國家應積極保障多元文化。 十五、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的政治、社經地位、文化語言,並依民族意願,保障自治權。 十六、國家應特別保障原住民族與離島生活水平與各項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