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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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產業。推動農漁牧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與再生能源之利用,加強國際經濟與環境保護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人民財產因環境生態保護而限制開發利用者,國家應予補償。 國家應確保足夠且符合經營成本價格之農用農地,以確保糧食自主安全。 國家應重視能源自主安全,降低能源進口比率,建立非核家園。並應對進口化石燃料按碳排放量課徵碳稅;事業與個人之空氣、水污染排放、廢棄物最終處置,應依排放量課徵環境使用費。 國家依環境稅費中立原則,所徵收之碳稅與環境稅費,應全額用於減免人民之所得稅,或減免人民接受社會福利與健康照護服務之個人負擔。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合作事業、公益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世代正義,因應人口趨勢,預先規劃國家資源配置,限制政府舉債額度,以達永續發展與公平。 國家對於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兼顧公平正義與透明公開;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以保障國民身心健康。 國家應維護性別弱勢之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弱勢之人身安全,消除各種性別歧視,促進各種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醫療、教育、就業、照顧服務及經濟安全應予保障,扶助其自立與發展。並應全面建構社會軟、硬體設施無障礙環境,去除一切形式的歧視,以利身心障礙者在機會均等前提下全面參與社會活動。 國家應於全國普及提供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長期照顧、社會住宅等社會福利,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應保障任何人不得因其族群、身分、職業、性別取向、語言、歷史文化、習慣遭受歧視。 國家應積極維護發展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保障台灣原住民族社會經濟地位、教育機會及政治參與,並依民族意願保障其自治權利。 國家應保障台灣原住民族與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其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
一、我國為地狹人稠島國,產業升級應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產業。初級之農漁牧業均應現代化,除經濟外也應強化環境保護之國際合作。
二、生態環境健全乃國民全體的公共保障。環境保護與私人財產權衝突時,為保公益而必須剝奪個人財產處分權,國家應給予適度補貼,降低私人因利對環境破壞誘因。
三、我國為地狹人稠之島國,應注重糧食自給自足的安全保障。
四、我國能源自給比率極低,嚴重危害國安。國家應致力降低能源進口比率,並建立非核家園。
五、因應氣候變遷,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進口化石燃料應課徵碳稅;而事業與個人之空氣、水、廢棄物棄置,則應課徵環境使用費。
六、碳稅與環境使用費之徵收,均應秉持「中性原則」不為國家增稅之用。應全額用於減免人民稅賦,或減免社會福利健康保險之個人負擔。
七、國家應保障人民興辦微型經濟事業與公益事業。
八、人口減少老化已經成為我國長期發展趨勢,國家應重視世代正義,限制舉債,調整資源配置,以求永續發展。
九、金融機構之管理原則不應該侷限在公營,除企業化原則之外,應兼顧公平正義與透明公開。
十、全民健康保險與健康研究發展,應以保障國民身心健康為前提。
十一、擴大對所有性別弱勢者均應獲得保障,不局限於婦女。
十二、社會福利應全國普及提供。社會福利之內容應增加長期照護以因應老人化社會;增加社會住宅以保障居住之正義。
十三、國家對於軍人之保障應與其他國人一致,爰刪除軍人保障一項。
十四、國家應積極保障多元文化。
十五、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的政治、社經地位、文化語言,並依民族意願,保障自治權。
十六、國家應特別保障原住民族與離島生活水平與各項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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