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陳學聖
陳學聖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淑華
許淑華
王育敏
王育敏
蔡錦隆
蔡錦隆
林鴻池
林鴻池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張慶忠
張慶忠
鄭汝芬
鄭汝芬
李鴻鈞
李鴻鈞
吳育仁
吳育仁
盧秀燕
盧秀燕
賴士葆
賴士葆
蔡正元
蔡正元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潘維剛
潘維剛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楊麗環
楊麗環
林郁方
林郁方
丁守中
丁守中
盧嘉辰
盧嘉辰
江啟臣
江啟臣
徐少萍
徐少萍
陳根德
陳根德
王廷升
王廷升
賴振昌
賴振昌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滄敏
林滄敏
黃志雄
黃志雄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條規定,棄養動物或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修正第一項,為有效遏止任意棄養犬、貓等動物行為,引導飼主將欲棄養動物送至收容所,而非任意棄養,規定任意棄動物,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適用虐待動物之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