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法解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及第300條規定,故意不糾正錯誤檢察官起訴法律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