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劉泓志君等為警銬應比照「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警棍」,訂出使用警銬時機方明確合憲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