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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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自然環境因素、歷史因素、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業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前項核定計畫於執行期間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得報請原核定機關同意變更,並以一次為限。 |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
一、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使用交通工具,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另參考美國身心障礙者法(American
with Disability
Act)規範意旨,各項大眾交通工具如不能讓身心障礙者容易進出及方便使用,即視同歧視,因此公共運輸業者原則上都必須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二、現行法並未規定運輸營運者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僅要求在有實際需求且經過共同研商後,才有提供之義務,導致我國推展無障礙運輸服務進度緩慢,許多身心障礙者紛紛反映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遭受不平等的對待。
三、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消弭社會上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並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檢視相關法規,爰修正本條規定,嚴格要求運輸營運者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四、另為使相關法制趨於一致,參考本法第五十七條與第八十八條規範模式,將第九十九條部分規定調整至本條,並略作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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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大眾運輸工具未依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設置無障礙設施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應責令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報請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逾期不提出計畫或未依計畫辦理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原核定執行計畫於執行期間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得報請原核定機關同意後變更,並以一次為限。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為使相關法制趨於一致,參考本法第五十七條與第八十八條規範模式,將本條部分內容調整至第五十三條規範,並配合略做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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