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玉欣
楊玉欣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瓊瓔
楊瓊瓔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鎮湘
陳鎮湘
劉建國
劉建國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昇
吳育昇
江啟臣
江啟臣
紀國棟
紀國棟
周倪安
周倪安
陳素月
陳素月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蔣乃辛
蔣乃辛
邱文彥
邱文彥
林郁方
林郁方
曾巨威
曾巨威
呂學樟
呂學樟
許淑華
許淑華
陳根德
陳根德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志榮
徐志榮
賴振昌
賴振昌
黃昭順
黃昭順
徐少萍
徐少萍
蔡正元
蔡正元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前項用藥資訊除以文字明顯標示外,應依視覺障礙或低視能者需求,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點字、二維條碼或其他輔助辨讀措施。 第六十六條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一、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醫療法第六十六條已規定,醫院、診所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與包裝上標示用藥相關資訊。惟現行條文未顧及視覺障礙者需求,欠缺藥品標示之無障礙規範,實務上醫療院所多以文字標示用藥資訊,視覺障礙者難以辨讀 二、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安全及創新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afety and Innovation Act)即規定,藥品容器應具備視覺功能受損者可辨識之藥品處方標籤。FDA更制定「藥品標示無障礙指導原則」,推廣大字體、顏色反差、無線射頻識別(RFID)、二維條碼等盲人處方藥品標籤。 三、為確保視覺障礙或低視能者之用藥安全,經參考國外立法經驗,增訂本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用藥資訊無障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