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智傑
許智傑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柯建銘
柯建銘
陳唐山
陳唐山
楊曜
楊曜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三、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監執行、受保安處分、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等,其停役後退伍;年度考績丙上以下並經人事評審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者;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並經人事評審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者。 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一、增訂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 二、鑑於退伍軍人支領退除給予,與國家仍維持著公法的關係,有其忠誠義務。為避免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監執行、受保安處分、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等,其停役後退伍;年度考績丙上以下並經人事評審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者;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並經人事評審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者,卻依舊可以領取退除給予之權利,爰將前述對象,納入喪失其領受退除給予之條件,俾利軍士官之違反重大軍紀、觸法行為卻能受國家俸養之認定有所依法約制。